
因家庭纠纷引起的共有房屋分割案例
作者:腾房纠纷网 时间:2016-08-23 人气:1087次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杨可欣诉称:原告与四被告按份共有位于北京市某小区1房屋(下称1号房屋),我持有百分之六十四的份额,李丽、李美占有百分之十二点五的份额,胡丽持有百分之八的份额,李晓菲持有百分之三的份额。现胡丽与原告之间矛盾太深以致无法共同居住该房屋,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愿意给付李美、李丽折价款各二十一万元,给付胡丽折价款十三万两千元,给付李晓菲折价款五万三千元,并由四被告配合将1号房屋办理过户至原告方名下。
胡丽、李晓菲辩称:不同意杨可欣的诉讼请求。1号房屋是胡丽与被继承人李云鹏婚后的唯一住房。李云鹏去世后,胡丽非但未改嫁并且独自一人抚养两人之女李晓菲,生活异常艰辛,如今李晓菲正在上小学,学校要求本校学生在本辖区必须有住房,否则不能上学,而1号房屋是胡丽与李晓菲拥有的唯一住房。如果分割1号房屋,李晓菲将面临上学困难,母女二人也将无家可归,就算杨可欣支付房屋折价款,再加上胡丽的全部收入也无法另购房屋。1号房屋在李云鹏父亲李大志去世后进行过一次分割,杨可欣、李美、李丽、李云鹏分别持房产证,李云鹏生前与胡丽、李晓菲居住于此。李云鹏去世后,母女二人生活十分困难,而杨可欣有丰厚的养老金,已经再婚且名下还有其他住房,与其相比,胡丽、李晓菲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及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如果过户给杨可欣,则被告母女二人的将无法生活。被告和杨可欣并没有任何矛盾,被告也同意原告继续居住。
李丽辩称:同意杨可欣的诉讼请求。
李美辩称:同意杨可欣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查明
杨可欣与李大志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李丽、李云鹏、李美三个子女。李云鹏与胡丽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李晓菲。李大志于2006年2月24日去世,李云鹏于2009年11月16日去世。
因继承李云鹏遗产,杨可欣于2013年将胡丽、李晓菲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出具民事判决书对1号房屋中李云鹏的份额进行了分割。
庭审中,各方一致确认,杨可欣、胡丽、李晓菲、李丽、李美按份共有1号房屋,其中杨可欣享有百分之六十四的份额,胡丽享有百分之八的份额,李晓菲享有百分之三的份额,李丽、李美各享有十二点五的份额。
房地产评估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出具对1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显示1号房屋2013年8月22日的市场总价值为一百六十五万元。庭审中,各方认可房屋的价值为一百六十五万元。
三、判决如下:
1、北京市某小区1号房屋归原告杨可欣所有;
2、原告杨可欣给付被告胡丽房屋折价款十三万二千;原告杨可欣给付被告李晓菲房屋折价款五万二千;原告杨可欣给付被告李丽、李美房屋折价款二十一万。
3、驳回原告杨可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杨可欣与四被告按份共有1号房屋,各方之间对共有物的分割没有进行约定,故杨可欣有权随时请求分割该房屋。现杨可欣、李丽、李美在该房屋中享有的份额较大,三者均同意房屋归杨可欣所有,并由杨可欣给付其余按份共有人折价款,考虑实际情况,将1号房屋判归杨可欣所有,由杨可欣给付其余按份共有人房屋折价款更为适宜。胡丽、李晓菲以生活困难等为由要求继续共有该房屋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给付折价款的数额,按照各方共同确认的房屋现值及各自占有的份额予以计算。
综上,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太远腾房纠纷律师网是中国首家专业办理“腾房纠纷”案件的律师服务团队品牌!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全国十佳房地产杰出律师靳双权领导数十名拥有成功办理腾房案件经验的专业房产律师组成。团队律师是在成功代理大量腾房纠纷案件后,总结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系统整理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腾房案件的判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法院审判尺度。律师团队秉承“集体研究、群策群力、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为客户制定详尽、合理、实用的诉讼方案,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