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共同购买房屋确认共有权案例
作者:腾房纠纷网 时间:2016-08-23 人气:902次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李梯云诉称:2011年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为结婚后有独立居住条件,2011年7月原、被告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1号房屋,现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购买并装修后,原、被告共同居住在此。同居期间原告及其父母多次催促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直到2012年底原告怀孕,被告才与原告登记结婚。但是结婚后被告非但不照顾怀有身孕的原告,反而变本加厉殴打原告,并且叫嚣将1号房屋出售。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实际为涉案房屋共有权人。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坐落于北京市某小区1号房屋为原、被告共有财产;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某小区1号房屋共有变更登记。
被告王飞龙辩称:被告同意依照按份共有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我认可原告出资五十万,但并非全部是购房款,这笔款项中应包括购房所交纳的税款、中介费以及装修费用等。
二、审理查明
2011年7月25日,王飞龙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王飞龙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一百六十一万元;王飞龙贷款六十万元;以及对其他相关事宜作出约定。2011年9月11日,王飞龙与农业银行签订《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王飞龙向农业银行借款六十万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涉案房屋,借款时限为360个月,并提供涉案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经核实,2012年7月30日,李梯云向原房主支付购房款五十万元,涉案房屋其余购房款由王飞龙给付原房主。2011年11月,李梯云与王飞龙同居。2013年1月14日,李梯云与王飞龙登记结婚。庭审中,王飞龙认可该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李梯云主张该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
三、判决如下:
一、1号房屋归原告李梯云与被告王飞龙按份共有,李梯云享有的份额为百分之三十一,王飞龙享有的份额为百分之六十九;
二、判决生效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1号房屋的共有变更登记;
四、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王飞龙与李梯云一起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王飞龙也认可涉案房屋为双方共有,双方没有异议。分歧在李梯云主张该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但购买涉案房屋时李梯云与王飞龙并不具有家庭关系,双方也没有对涉案房屋作出明确约定,所以涉案房屋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李梯云主张涉案房屋为其与王飞龙共同共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双方各自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双方实际所出房款数额加以确认。其中,李梯云所出购房款为五十万元,王飞龙所出购房款为一百一十一万,购房价格则为一百六十一万,因此李梯云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份额为百分之三十一,王飞龙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则为百分之六十九。李梯云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双方共有并要求王飞龙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共有变更登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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